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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水平偏低企业将列入公共就业服务“黑名单”

发布时间: 2008-05-12  来源: 盐城新闻网

对于职工工资水平明显偏低,或者在销售收入、实现利润增长的情况下,只增长经营者工资收入,不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的企业,不但在企业评先、企业经营者评先时不予推荐,并将列入公共就业服务“黑名单”,实行准入限制。这是5月4日记者从我市新颁布的促进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工作暂行意见上获悉的一项新举措。

据市劳动保障局有关人士介绍,目前有个别企业变了味地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比如最低工资制度的建立本是保障企业职工基本生活和劳动经济权益的重要措施,但在少数地方,职工工资应该是1500元/月,最低工资是800元/月,个别企业竟把最低工资作为支付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一下子普通职工一个月就少了700元,这就是在钻空子。这样的企业如果多了,势必会影响企业职工生活整体水平。因而,普通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偏低问题已经是社会必须面对的一项严峻问题。

那么,如何应对这一问题?市劳动局工资处处长陈荣胜认为,首先要解除一种认识上的误区。目前,社会上有一种“劳动力市场定价”论调,认为工人的工资水平无需政府操心,市场会让工人的工资水涨船高。但现阶段我国的市场机制并不完善,即使市场机制完善,也并不是万能的,也会有失灵的时候。为此,“市场定价论”在某种程度上只顾资方的利益,而不顾劳方利益。要保护普通劳动者合法权益,政府应该有所作为。但如果依靠单一的手段,企图依靠某个行政命令就想解决,那也不是科学的处理办法。对政府而言,充分重视并加强对该问题的调研和积极调控尤为重要。

新颁布的促进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工作的暂行意见正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推行集体协商、实施三项制度等建立健全了系列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配套的制度,以确保各项法律规定落实到位。把故意将最低工资标准当作工资标准这样无视职工权益的企业列入“黑名单”,是建立企业职工工资分配警示制度的一项新举措。

近年来,我市各地政府兴建的劳动力市场红火,为企业用工提供了便利。促进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工作暂行意见规定,对劳动报酬明显偏低、职工工资收入多年没有增长的企业,在政府举办的各类劳动力市场交易中将受到限制。此外,对没有执行政府下达的工资指导线的企业,实行报备制度;对销售收入、实现利润增长而职工工资收入没有相应增长的企业,在媒体上公布曝光,并在企业评先、企业经营者评先(劳模)时,则要严格把关。

作者: 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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