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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1月16日起不缴养路费要收滞纳金

发布时间: 2008-03-20  来源: 华西都市报

今天是成都地区缴纳2007年养路费的最后一天,今天仍未去缴养路费的将至少被征收16天的滞纳金。昨日,记者从省交通厅稽征局获悉,由于成都地区车辆较多,稽征部门按惯例将成都地区的养路费征费期延至本月15日,自1月16日起才计收滞纳金。

据介绍,如果车主明天(1月16日)才去缴养路费,将被征收16天的滞纳金。此后超过规定时间没有缴纳养路费的,将按照相关规定收取滞纳金。欠缴3个月以下的,并处应缴养路费额1倍以下的罚款;欠缴3—6个月的,并处应缴养路费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欠缴6个月以上的,并处应缴养路费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我省2007年的养路费征收标准是,一类车(小车)105元/月·车;货车170元/月·吨;客车210元/月·吨;中型营运客车330元/月·吨;小型出租汽车(含10人座以下的小型营运车)410元/月·车;二轮摩托车15元/月·车;三轮摩托车17元/月·车;拖拉机85元/月·吨。成都籍车主可到各稽征所和中国银行各网点缴纳养路费。车主在中国银行办理交通规费缴纳手续时,只需要提供所缴费车辆的牌照号码、户主姓名等车辆类别信息即可。

作者:
责任编辑: 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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